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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建与田佳丽、庄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田佳丽,庄劲松,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2403号原告:王建,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嘉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佳丽,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嘉善县。被告:庄劲松,男,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住嘉善县。被告: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民辉路9号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田仲正。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田佳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与被告田佳丽、庄劲松、嘉善县创欣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闵芳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