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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涛与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和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马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和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5民初522号原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8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身份证号:×××被告:马力,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1日,高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缺席)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怀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和政县。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身份证号:×××原告李涛与被告马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6年7月1日,被告马力向原告李涛借款10000元,借期为两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力于2017年1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涛借款100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贾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家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