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终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林文杰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文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32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文杰,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电白县。因犯诈骗罪、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减刑于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看守所,同年5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林亚祥,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文杰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豫1322刑初6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文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文杰伙同他人自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购买诈骗对象信息、手机卡、银行卡,采用冒充熟人诈骗的手段,以借钱、送礼、交罚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共计548000元人民币。其中骗取王某50000元、钟某80000元、陈锦霞10000元、刚洪杰70000元、董月娟50000元、金松鹤160000元、韩秀兰20000元、孙登萍4000元、夏熙明40000元、董伟20000元、王丹1000元、周萍7000元、李军强20000元、郭爱华4000元、邱枫12000元。被告人在骗取的资金到户后,立即安排林文辉、欧某(二人另案处理)将骗得的钱款取出,被告人给林文辉、欧某一定比例的提成。一、冒充朋友、领导诈骗1、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林文杰用手机号153××××9805拨打方城县中南厂职工王某的电话,王某听口音误认为是中南厂物业公司经理仝照友。被告人取得王某的信任后,同日上午9时许,以仝照友的名义称包工程急需用钱分两次向王某“借款”20000元和30000元,王某将50000元打到被告人提供的户名鲁攀、卡号62×××52账户内。被告人等人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5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被告人办理的户名为王文芳、卡号62×××46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林文杰指使其堂弟林文辉(另案处理)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邮储银行站前支行自助取款机将钱款取出后分肥。2、2016年3月7日17时许,被告人林文辉使用手机号17077719506的电话打给广东省雷州市陈锦霞,让陈锦霞次日上午9点多到其办公室,陈锦霞误以为是其领导换了新手机号码。3月8日早上被告人再次打电话给陈锦霞,称有客人在其办公室,直接包红包给客人不方便,给陈锦霞发了户名雷野、卡号62×××36银行账户,要求陈锦霞从公司备用金上转10000元给客人,陈锦霞当即到银行转款10000元��接着被告人要求再转款10000元,陈锦霞发现被骗报警。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1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户名为王德凯、卡号为62×××72的银行卡,被告人指使林文辉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3、2016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林文杰使用手机号181××××0226拨打安徽省蚌埠市孙登萍电话,喊孙登萍的名字让其到办公室,孙登萍以为是其朋友卫光亭。在孙登萍去办公室的路上,被告人用这个号码发信息说让孙登萍顺便带两个信封过去,接着又给孙登萍打电话,说领导来检查,给领导包红包,让每个信封里帮他包五千,合计包10000元,等回来再还钱;孙登萍只有4000多元,被告人让一个包2000元;几分钟后被告再次给孙登萍打电话,说领导不收现金,让孙登萍打卡里,并给孙登萍发了一个户名苏炼锦、账号62×××04建行账户,孙登萍就到建行往苏炼锦账户汇款4000块钱。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4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指使欧某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4、2016年4月8日9时许,被告人林文杰给北京市朝阳区韩秀兰打电话,称有个业务要韩秀兰帮忙汇款20000元,韩秀兰误认为是其朋友刘忠,被告人向韩秀兰提供户名李雪磊、农业银行卡号:62×××77账户,韩秀兰在农商银行从自己的存折账户取出20000元汇往李雪磊账户。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2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指使欧某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5、2016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林文杰使用手机号133××××1194拨打河南省南召县董伟电话称���钱用,董伟听声音像是其朋友,同意借钱。被告人发短信让往户名为陈仁海、卡号是62×××50银行账户汇款20000元;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董伟到工商银行往户名为陈仁海账户转款20000元。被告人等人将赃款取出后分肥。经查涉案银行卡多次与62×××72有大额转款交易信息。6、2016年3月22日14时左右,被告人林文杰使用手机号17078561398拨打贵州省修文县王丹,王丹误认为被告人是久其龙的王总,被告人遂让王丹次日上午10点钟去他的办公室。3月23日上午9时10分许,被告人打电话给王丹说:“我这里有人在检查,你晚一点再来。”约10分后,被告人打电话给王丹称用现金送礼不方便,问王丹卡上有多少钱,让王丹帮忙转一下钱,下午还钱,并提供了户名为杨虎霖、卡号62×××00建设银行账户,王丹用支付宝转款1000元。几分钟后,被告人让王丹再转款3000元,王丹发觉���骗遂报警。被告人等将赃款取出后分肥。经查,涉案银行卡多次与62×××72有大额转款交易。7、2016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林文杰拨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周萍电话,让周萍早上办公室等他,周萍误认为是公司赵总。过了一会儿被告人又给周萍打电话,称办公室有领导在,让周萍包个红包,要送领导。周萍信以为真,在银行取7000元现金。这时被告人又打电话给周萍称不方便送现金,给周萍发了一个户名杨晨、卡号是62×××77银行账户,周萍在农业银行往户名为杨晨的银行卡汇款7000元。接着被告人再次让周萍汇款,周萍怀疑后,经拨打其存在手机上面赵总的电话核实,得知被骗。被告人等将赃款取出后分肥。经查涉案银行卡62×××77多次与62×××72有大额转款交易信息。8、2016年2月28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林文杰使用手机号17077711083拨打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李军强电话,李军强误认为是其朋友游总,被告人顺势承认,谎称电话号码是他的私人电话,要李军强存一下。2月29日上午8:30分左右,被告人打电话给李军强,让到办公室有事。一会儿,被告人又打电话给李军强,称有领导在他那里检查工作,向李军强借20000元给领导送礼,李军强说可以带现金过去,被告人要李军强把钱转到一个户名为蒋路军、卡号62×××01银行账户。李军强在建设银行柜员机往蒋路军账户转款20000元。当李军强到其朋友游总的办公室后发现被骗。被告人等将赃款取出后分肥。经查,涉案银行卡62×××01多次与62×××72有大额转款交易。9、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使用手机号170777××××0拨打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戴小建电话,约戴小建3月1日到总公司谈话,戴小建误认为是单位领导。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许,戴小建到吉大总部并拨打170777××××0电���找领导,被告人接电话谎称现在正在接待上级领导,因临时没带够钱,让戴小建先汇4000元给他应急,转到一个户名为蒋路军、卡号62×××01银行账户;戴小建打电话给其爱人郭爱华让汇款给对方,郭爱华当即用手机往户名蒋路军账户转款4000元。接着被告人又打电话给戴小建让再汇款60000元,戴小建发现有疑,经在内部系统查询后发现受骗。被告人等将赃款取出后分肥。经查,涉案银行卡62×××01多次与62×××72有大额转款交易。10、2016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林文杰使用手机号132××××6857拨打北京市门头沟区邱枫的电话,让邱枫14日早上去办公室,邱枫听声音感觉像是单位领导。次日早上8点50分左右,邱枫拨打132××××6857电话联系被告人,被告人让邱枫先别去办公室,称需要向邱枫借12000元钱,回头还给邱枫。邱枫让其爱人张宝庆用自己的银行卡向被告人提供的户名雷野、卡号62×××36银行账户汇12000元。接着被告人让邱枫再次汇款,邱枫怀疑后到办公室找领导核实,发现被骗遂报警。被告人等将赃款取出后分肥。经查,涉案银行卡62×××36多次与62×××72有大额转款交易。二、冒充亲属诈骗1、2016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林文杰使用手机号135××××0703拨打北京市朝阳区钟某,钟某以为是其儿子郝庆国。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给钟某打电话谎称赌博被抓,其朋友“杨晨”正在帮忙办理此事,让钟某往户名杨晨、卡号62×××77银行账户汇款40000元,钟某到银行柜台用现金汇款40000元。汇款到户后,被告人又打电话给钟某让再汇100000元,钟某因没有100000元,被告人称能汇多少就汇多少,钟某又向杨晨账户汇款40000元。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8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林文杰指使林文辉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2、2016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林文杰给北京市西城区刚玺打电话,冒充其儿子称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抓了,需交钱保释,并提供户名郭玉和、卡号62×××51的账户,刚玺分两次汇款40000元、30000元。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7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林文杰指使林文辉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3、2016年3月31日20时30分,被告人使用手机号为158××××5769拨打北京市丰台区董月娟家中电话,冒充董月娟儿子称因赌博被抓,陈昌磊可以帮忙,让董月娟给陈昌磊汇款50000元。董月娟于2016年4月1日9时,到银行柜台向户名为陈昌磊,建设银行账号62×××14账户汇款30000元;当天下午14时,董月娟又��自己的账号43×××66向陈昌磊账户转款20000元。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5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林文杰指使欧某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4、2016年4月1日18时许,被告人使用手机号为152××××1799拨打吉林省图们市金松鹤的电话,称是其儿子,金松鹤信以为真。4月2日8时许,被告人又拨打金松鹤电话,称赌博被公安局机关抓获需交保释金,并提供户名陈仁海、卡号62×××50银行账户,要金松鹤汇款20000元,上午10时许,金松鹤到银行自动存款机往陈仁海账户汇款20000元;11时许,被告人又打电话给金松鹤称还需汇款80000元,14时41分许,金松鹤到银行自动存款机用自己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往陈仁海账户转款80000元;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打电话给金松鹤,称还要交60000元保证金,15时27分许,金松鹤又用相同的方式汇款60000元。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16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林文杰指使欧某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5、2016年4月11日10许,被告人使用手机号为138××××0487拨打北京市西城区夏熙明电话,称是其儿子,因赌博被抓需交50000元保证金,并提供户名为罗磊、账号62×××16建设银行账户。4月12日11时许,夏熙明到银行向罗磊账户汇款50000元。被告人林文杰等人诈骗得手后,将骗到银行卡上的50000元以刷POS机的方法转移到另一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林文杰指使欧某持该卡在电白县农业银行将赃款取出后分肥。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王某、钟某等人的陈述,证人林文辉、欧某、仝照有等人的��言,汇款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账单,POS机交易明细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照片,辨认笔录、取款监控视频资料光盘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与被告人林文杰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林文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林文杰退赔骗取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文杰上诉认为,其只是听取上线指令取钱,不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林文杰只是替他人取钱,系从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同一审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文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54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林文杰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关于林文杰及其辩护人所提林文杰只是听取上线指令取钱,不构成诈骗罪,或仅为诈骗罪的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相关证据证实,林文杰从他处购买到被害人的信息后,即亲自或安排他人给被害人拨打电话,在被害人将钱汇入其指定账户后,又安排人员转账取出赃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系共同犯罪,而林文杰在该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雪琴审判员 徐建淮审判员 郑 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