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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冯建国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平高速公路LJ10合同段项目部合同纠纷案支付令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建国,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平高速公路LJ10合同段项目部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02民督8号申请人冯建国,男,汉族,1949年8月8日出生,山西省武乡县人。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平高速公路LJ10合同段项目部,住所地长治市安康小区17号楼2单元302室。负责人魏星艳,职务经理。申请人冯建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申请人施工队于2009年至2011年期间,在被申请人所承包的标段从事机械租赁及路基土石方工程施工,总施工量,共计结算金额为158万元。截至2014年5月26日,已付款金额为112万元,尚欠申请人施工款46万元。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归还施工款46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平高速公路LJ10合同段项目部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冯建国施工款46万元。申请费273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