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远帆与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帆,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095号原告:陈远帆,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纵横知本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山,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33层(30)33A。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荳,女,1983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远帆与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山,被告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荳、郑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远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楼2层233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XX**号);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房产中介北京聚信瑞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2016年4月29日与被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楼2层233号房屋一套。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房屋总价款3986024元,原告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于2016年5月26日前分2次支付被告。此外,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对过户、房屋交付等都有明确的约定,被告也于2016年5月将涉诉房屋交付给原告。虽然,涉诉房屋在2016年5月24日完成网签,但是被告却长期拖延、推诿履行合同,至今不配合办理过户。因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三诉求。一是合同签订时间是2016年5月24日,二是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款,但我公司只收到2626260元。目前没有办理房产证,不是被告原因,是因为政策原因和原告本人原因。一方面因三证合一规定,房管部门要求使用新的营业执照办理网签,双方合同签订后,我公司8月19日办理了新的营业执照,我公司9月28日,10月21日两次给原告发函要求原告重新网签,原告不配合。另一方面2016年3月27日我市出台限购政策后,我公司与房管部门协商,房管部门同意办理但需要双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但原告没有向房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导致现在房产证办理不了。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依据,房产证办理不了,不是被告责任,而且办证期限还没有届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了被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其发送的《通知函》证明被告对购房合同的解除,同时向原告发出邀约另行签订购房合同,原告方对此表示不同意。所以被告的通知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表示我方通知原告只是变更网签手续,不是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现因国家行政管理政策调整,《原合同》约定的我公司营业执照编号发生变更,需重新办理网签手续并填写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编号。请贵方于收到本函起5日内与我公司取得联系,相互配合完成网签注销及重新办理网签手续事宜,我公司承诺:作为双方《原合同》网签注销后重新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内只变更我司营业执照号,其他内容不变。在办理网签注销期间,如因此给贵方造成不利后果,责任由我公司承担。如贵方未在上述时间配合我司办理,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无法办理及逾期办理等)将均由贵方自行承担,我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权属转移登记(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另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被告的营业执照号为:110XXXXXXXX9952。2016年8月21日被告营业执照上显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了解到登记系统与网签系统是两个不同的系统,前者属于国土部门管理,后者属于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由于网签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网签信息不能导入登记系统,需要变更网签信息。本院又向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市场科咨询,该部门负责人表示网签后管理部门无法变更网签信息。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将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楼2层233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XX**号)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从本院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因自己的营业执照编号发生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通知原告变更网签信息,原告不予配合,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不在被告方,同时原告未提供自己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而被告不予配合的证据,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陈远帆将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楼2层233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XX**号)过户至陈远帆名下;二、驳回陈远帆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4元,由陈远帆负担10000元(已交纳),由北京恒远华友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14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兴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