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坤炎与罗绍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3执155号申请执行周坤炎,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潘家乡润德村*组。被执行人罗绍荣,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长沙市××桔园小区二片桔香花庭***室。申请执行人周坤炎与被执行人罗绍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绍荣未履行本院(2013)云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绍荣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善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易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