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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永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永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620号原告: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建奇,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盼,男,永济市法学会会员。被告: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晓鹏,局长。被告:永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军刚,处长。委托代理人:胡凯,男,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永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永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退回原告永济市蒲州镇下吕芝村村民委员会525元。审 判 长  梁华庆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曹养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海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