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西安三宝双喜药厂与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三宝双喜药厂,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初1769号原告:西安三宝双喜药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长延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沙志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文江,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号。负责人:张亚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梅,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三宝双喜药厂因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号立案。原告西安三宝双喜药厂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宝双喜药厂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三宝双喜药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2400元,减半收取42100元,由原告西安三宝双喜药厂负担。审判长 陈平审判员 李刚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