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贾宏武与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宏武,陈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4民初384号原告:贾宏武,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贾宏武与被告陈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宏武及委托代理人张乾、被告陈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贾宏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539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受被��雇佣,约定每天工资180元,到年底或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工程结束时欠7395元。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000元,剩余5395元,至今未付。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宏武劳务报酬5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陈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淮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