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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辛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1998年8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赣州市石城县。曾因盗窃,于2016年10月2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以赣章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赣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辛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瑞友网吧上网时,趁网吧员工李某不注意之际,盗得网吧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1808元。2017年2月27日20时12分许,被告人辛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刑事摄影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网吧上网人员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常住人口信息以及被告人辛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辛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辛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808元,返还被害人曾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 菲人民陪审员  宋征鑫人民陪审员  杨品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明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