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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闫美娥、王炳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美娥,王炳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524号申请执行人:闫美娥,女,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县。被申请执行人:王炳猛(别名王猛),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2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王炳猛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蔡永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