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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张铁头、苗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张铁头,苗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902号原告: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镇灈阳大道路西。组织机构代码:55961931-4。法定代表人:赵剑,系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远,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原告职工。被告:张铁头,男,61岁,住遂平县。被告:苗园园,女,35岁,住遂平县。原告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张铁头、苗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计299元,由原告遂平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付 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晓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