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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恢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董红霞与李盛华、徐静借款合同纠纷的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红霞,李盛华,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红霞,女,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盛华,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徐静,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董红霞与李盛华、徐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盛华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现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红霞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盛华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盛华名下的坐落于泸州市江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严风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