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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韦义武、郭龙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义武,郭龙飞,郭丽,薛礼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1552-1号申请执行人:韦义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郭龙飞,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郭丽,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薛礼平,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韦义武与被执行人郭龙飞、郭丽、薛礼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2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郭丽皖A×××××别克轿车一辆,现查明查封车辆系郭丽(身份证号码)所有,非本案被执行人郭丽(身份证号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郭丽(身份证号码)所有的别克牌皖A×××××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