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申请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210号申请人刘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刘某申请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5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5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尹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