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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243王旭与王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王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243号原告:王旭,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王澍,女,1997年1月2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王旭与被告王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旭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旭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翠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