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曙与被执行人杨军、双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曙,双建文,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张曙,男。被执行人双建文,男。被执行人杨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曙与被执行人杨军、双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我院依法强制执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双建文在中国工商银行靖边县支行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