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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段树俊申请执行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树俊,瞿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22执2号申请执行人:段树俊,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人。被执行人:瞿彬,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定县人。本院在执行段树俊与瞿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瞿彬主动履行了1万元案款,并拟定了分期给付计划。通过查询金融、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