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东明,李东荣,淄博市博山福乐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修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东明,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李东荣,女,196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福乐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董事长。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徐东明、李东荣、淄博市博山福乐堂药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淄商终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7日恢复执行,从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福乐堂药业有限公司处扣划551119.26元,恢复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的对被执行人淄博市博山福乐堂药业有限公司恢复事项办理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