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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骆芝安与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芝安,王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骆芝安,男,1986年2月3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执行人:王运,女,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骆芝安与王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2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骆芝安的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为17300元。(实际冻结、划拨的数额,以本院发出的协助冻结、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寇大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