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齐世琳与顾海锋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世琳,顾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76号申请人:齐世琳,女,汉族,无业,现住平川区向阳村向阳小学平房。被执行人:顾海锋,男,汉族,农民,住平川区牙沟水村黄。申请人齐世琳与被执行人顾海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案件,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03执恢76号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强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