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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2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凤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存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凤芝,王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2执731号申请执行人闫凤芝,女,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土城村*组。委托代理人徐辉,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申请执行人王存忠,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花甸村*组。申请执行人闫凤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存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执7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执行员  孙荣凯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家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