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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23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交通肇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3执3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58年生,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2年生,祥云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某乙,女,1979年生,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1年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被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923刑初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923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戴有功审判员  彭许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