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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赵文松、赵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赵文松,赵洪杰,丁芝兰,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保3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王鲁胜,职务行长。被告:赵文松,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赵洪杰,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莱西市。被告:丁芝兰,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日照市。法定代表人何金宝,职务经理。被告: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王建,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路支行与被告赵文松、赵洪��、丁芝兰、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文松、赵洪杰、丁芝兰、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文松、赵洪杰、丁芝兰、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斌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