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东彬申请执行马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彬,马永超,赵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204-1号申请执行人:陈东彬,男,1962年11月14日生,回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马永超,男,1970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冬红,女,197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陈东彬与被执行人马永超、赵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永超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请求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永超所有的房产中一楼从北向南数第一间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鑫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