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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常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常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常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关于赵某申请执行常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某、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自��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杜成虎审判员  李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