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郗淑红与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淑红,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2161号原告:郗淑红,女,1963年5月12日出,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霞,北京市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771号光耀美居五层A区548号。法定代表人:罗宇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银学,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笑天,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郗与被告宁夏仁达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张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田进花书 记 员 王华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