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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汪嘉贵与艾成龙、徐凤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嘉贵,艾成龙,徐凤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嘉贵,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成龙,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仁贵,吉林汇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凤先,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汪嘉贵因与被上诉人艾成龙、原审被告徐凤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吉0291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汪嘉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嘉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嘉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汪嘉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