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童庆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庆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童庆兵,男,1979年6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团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穴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庆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亚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庆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2日下午1时50分许,被告人童庆兵途径武穴城区吴楚时代城B栋楼下时,见被害人余某放在停车处的一辆雅马哈牌蓝色摩托车,遂起盗窃之念。其先用手将摩托车龙头锁扳开,然后拿一根钢筋撬开摩托车后轮挂锁,推行车辆离开现场。为防失主发现,童庆兵推行摩托车到江家林附近一家摩托车修理店,以车钥匙丢失为由换掉摩托车锁,并在武穴城区上庙口购买黄色自喷油漆将部分车体喷成黄色。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069元。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童庆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追退发还给被害人,童庆兵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童庆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盗摩托车照片;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证明;谅解书;录像光碟;被告人童庆兵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童庆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庆兵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童庆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予以从轻处罚。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童庆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