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宋某,女,汉族,1988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89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阜城县。宋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28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