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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育权与黄育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权,黄育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54号原告:黄育权,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育龙,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育权诉被告黄育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黄育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育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育权撤回对被告黄育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82元,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黄育权负担。审 判 员  黄坤亮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