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育权与黄育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育权,黄育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54号原告:黄育权,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黄育龙,男,汉族,1965年12月7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黄育权诉被告黄育龙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原告黄育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育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育权撤回对被告黄育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82元,减半收取3641元,由原告黄育权负担。审 判 员 黄坤亮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人民陪审员 曾东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