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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48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许小红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许小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890号之一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负责人:贺劲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琼瑶,北京德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许小红,女,汉族,1964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许小红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许小红的财产在价值202209.34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提供《保证函》载明,该行愿意以其自有财产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小红的财产在价值202209.34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蒲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