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强与郑州市金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郑州市金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成,王金伟,王保国,张孝义,申景建,何殿钦,王金秀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164号原告王强,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号河南宾馆院内。法定代表人王金伟。被告王金成,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金伟,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保国,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第三人张孝义,男,汉族,1963年6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第三人申景建,男,汉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第三人何殿钦,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第三人王金秀,女,汉族,1957年8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诉被告郑州市金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成、王金伟、王保国、第三人张孝义、申景建、何殿钦、王金秀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成、王金伟、王保国、第三人张孝义、申景建、何殿钦、王金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对被告郑州市金诚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金成、王金伟、王保国、第三人张孝义、申景建、何殿钦、王金秀的起诉。审 判 长 刘延峰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春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