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淑艳与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淑艳,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125民初2730号原告:于淑艳,女,1964年8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冬月,总经理。原告于淑艳与被告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淑艳诉称���1,确认于淑艳与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协议有效。2,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在宾西的土地西南侧2万平方米的使用权归于淑艳,期限至2061年2月22日。2011年10月30日通过宾县人民政府,将位于宾西开发区地块(土地使用证号:宾国用2013第0304019号,地号BTC2001-45)50280平方米土地以出让金20元/平方米,其中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出资壹佰贰拾万元,于淑艳出资肆拾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淑艳、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30日签订的宾西开发区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有效;于淑艳取得该土地西南侧(土地使用证号:宾国用2013第0304019号,地号BTC2001-45)2万平方米的使用权,期限至2061年2月22日的使用权至2061年2月22日。被告哈尔滨天禹伟业塑胶有限公司每年给付于淑艳该地块租金2万元,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均于每年的1月1日给付,至2060年1月1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到25元由原告于淑艳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宇文鸿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祥 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