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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学磊诉高金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学磊,高金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03号申请人吴学磊,男,1986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高金宝,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安达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冀AU**车辆。申请人以吴志信、彭玉芝共同共有的龙凤区卧里屯1-5-**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NA**号)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冀AU**车辆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吴志信、彭玉芝共同共有的龙凤区卧里屯1-5-**号(庆房权证龙凤区字第NA**号)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