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与唐瑞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唐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莲,女,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夏玉婷,女,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夏开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杨时菊,女,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唐瑞辉,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与被执行人唐瑞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川16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瑞辉至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莲、夏玉婷、夏开明、杨时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瑞辉存款、收入4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远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