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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姜立红诉被告时尚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红,时尚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3453号原告姜立红,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时尚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分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负责人虞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嘉,女,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姜立红起诉被告时尚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铁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小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