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肖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女,194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肖某主张刘某在赤峰市××区民委员会支取了属于肖某的8300元承包费,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对此刘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肖某向本院申请追加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因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委会在接受原审法院询问时认可村委会确实收到过这笔承包费,故将本案发回重审,追加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委会为本案被告,查清该笔款的实际持有人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8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肖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