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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凌世荣与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世荣,张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005号原告:凌世荣,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晓,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汇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凌世荣与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世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晓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世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凌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