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凌世荣与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世荣,张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2005号原告:凌世荣,男,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晓,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汇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凌世荣与张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世荣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晓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世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凌世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