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46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7]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奉贤区泰日镇振泰路XXX号天竺棋牌室内,以看别人打牌为由坐在被害人祁某某旁边,后趁被害人不注意,从被害人包中窃得蓝宝石镶嵌戒指1枚(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0600元)、钻石镶嵌戒指1枚(经认定价值人民币45000元)、黄金戒指1枚(价格不予认定)、女士手表1块(价格不予认定)。2017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查,被传唤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蓝宝石镶嵌戒指、钻石镶嵌戒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物品照片,���机短信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前科情况及本案被害人损失挽回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1年2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不足之数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杨神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