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627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陆贤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陆贤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961号原告:王成龙,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被告:陆贤福,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原告王成龙与被告陆贤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成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成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吴金云审 判 员  付 鹏人民陪审员  赵 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