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02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孙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孙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04839872。负责人杨尧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勇,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雄县。申请执行人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