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贾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刑初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农民,住嘉祥县。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贾春生,山东永正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雪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驾驶鲁H×××××号小型汽车,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平邑县白彦镇界牌沟村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一行人(男,姓名不详)撞致严重颈椎颈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当场死亡。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邑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贾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后随民警到平邑县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的亲属预交赔偿金30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贾某为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限额500000的第三者商业险。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车辆查询信息,保险单,交款证明,户籍信息,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贾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缴纳的保证金和购买的保险足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评价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情况,可对其适用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贾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时圣宏审 判 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文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