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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字第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仕福、姜丽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福,姜丽俊,浙江衢州祝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鸿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字第3841号申请执行人:吴仕福,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姜丽俊,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浙江衢州祝姜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289899-9,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东路18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祝华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鸿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235234-X,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东路185号。法定代表人:祝华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仕福与被执行人姜丽俊、浙江衢州祝姜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鸿天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的调查措施;进行了网上司法布控,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签字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20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