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同安与李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同安,李光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091号原告:张同安,男,汉族,1949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莹、刘羿池,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光明,男,汉族,1958年11月15日,住河南省内黄县。原告张同安与被告李光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同安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光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同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同安负担。审判员 刘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