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叶思达、泉州市玄问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思达,泉州市玄问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叶思达,男,199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泉州市玄问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峰工业区丰惠西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33749210-0。法定代表人:颜佳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思达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玄问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丰劳仲案(2017)98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玄问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上述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灿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