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清和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138号申请人王清和与被执行人张巧珍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7日作出(2016)冀0406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执138号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