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顺平与李晨光李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顺平,李晨光,李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7号申请人宋顺平,男,1956年6月生。被执行人李晨光,男,1972年10月生。被执行人李玉云,女,1948年7月生。申请人宋顺平诉被执行人李晨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晨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宋顺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晨晨银行存款账号62284813520537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