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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宋顺平与李晨光李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顺平,李晨光,李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7-7号申请人宋顺平,男,1956年6月生。被执行人李晨光,男,1972年10月生。被执行人李玉云,女,1948年7月生。申请人宋顺平诉被执行人李晨光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52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晨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宋顺平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晨晨银行存款账号622848135205379****。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太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