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2民初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胡伟伟、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胡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第662号原告: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静蕊,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肖,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胡伟伟,男,1988年5月6日出生原告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山清心温泉有限责任公司、胡伟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福建阿多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