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凡彦与邹顺双、黄爱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彦,邹顺双,黄爱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1601号原告:孟凡彦,男,汉族,1957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潮虹,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顺双(又名邹顺斌),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黄爱国,男,汉族,1947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孟凡彦与被告邹顺双、黄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孟凡彦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凡彦负担。审 判 员 赖清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建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